動態電子汽車衡檢定之外觀檢查 方法:
應對被測動態電子汽車衡進行下列檢查。
a)法制計量管理標志
制造許可證的標志、編號應符合本規程6.8.1的規定,計量單位應符合本規程3.2的規定。
b)衡器的結構與文件比較
被測衡器應與批準的型式一致。c)計量性能標志及說明性標志
準確度等級、分度值、最高運行速度標志應符合本規程6.8.2規定。d)檢定標記與印封裝置
檢定標記應符合本規程6.9的規定,印封裝置應符合本規程67的規定。動態汽車衡檢定時的外觀檢查包括下列項目:
1.法制計量管理標志的檢查
應檢查動態電子汽車衡標注的制造許可證標志和編號。我國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的標志是MC,含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。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的編號的形式是:
(A)量制B字C號,其中“A”為批準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的年號,例如2002年發證則“A”為(2002);“B”為省、直轄市、自治區的簡稱,北京為“京”;“C”為地、市、線的行政區劃代碼和許可證的順序號,共為八位數字。
應檢查動態汽車衡使用的計量單位是否符合要求,動態汽車衡上使用的質量單位為公斤或千克(kg)和噸(t)。
2.動態汽車衡的結構與衡器制造廠家的文件比較檢查
應檢查被檢的動態汽車衡的結構和裝置,是否與型式批準的型式一致。檢查的內容包括131
作安全性、零點裝置、指示裝和打印裝置計裝置車輛引導裝置、車輛識別裝置以及其他一些重要結構裝置。
以上是動態電子汽車衡檢定之外觀檢查的詳細內容,希望能幫助到您!